关于如何协调共同拥有的房产进行设计装饰,以及这种情况下需要得到多少名业主的赞同,这需要根据共有者的实际人数做出判断。
在这个问题上,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对此有着详细的法律条文规范,即对于各自持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共同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进行重大修缮、变更其属性或用途的决定,必须取得所占份额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分量共有人或者全部联合共有人的批准,但如有特殊协议的,则另行商定
处理方式。《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
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
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