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中,如原告选择主动撤诉并符合相关条件,那么其仍可再次提出司法起诉请求。
然而,在法院批准原告撤诉之后,如果原告仍旧以相同的事实与理由提起诉讼,此时,人民法院将拒绝予以立案受理。
然而,当事实情况发生改变或者出现了新的证据时,原告是有权再次发起诉讼的。
若法院准予撤诉的决定确实存在失误或不当之处,人民法院亦有权对最初做出该决定的原始判决作出撤销,从而对案件展开复核审查,进行重新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