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所有在一审审理期间应当被准允延长提交时间但未能获得允许提交的证据,都将作为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新旧证据中的一部分。
此外,一审程序中依法要求法院调取的证据由于没有得到批准或未能获取,在二审程序中该项证据被法院方所采纳并作为新的证据来进行审查;
最后,在举证资格期限已经届满之后发现的由原告或第三人提供给法庭的证据也包括在二审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二次审理新证据的范畴之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
(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