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有效成立需满足以下各项条件:
首先,协议签订双方必须为正在履行或已然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的自然人,且其中任何一方均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婚姻当事人应当亲自参与协议的制定与签署过程,不得由他人代为办理。
第三,所有条款须在充分尊重对方意愿和平等自愿的原则下,通过彼此真诚地协商达成共识,关于婚前财产或婚后所得财产的处理事宜进行明确规定。
此外,协议内容须体现出双方真实意志表达,并受制于法律原则以及社会公德。
第四,协议内应详细记载各类财产的具体内容、所在位置及归属权属等信息。
最后,如虽然已拟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然而尚未进入婚姻生活阶段,亦或是婚姻宣告无效或予以撤销的情况下,夫妻双方的身份并不受法律认同,因此协议的有效性将受到质疑,甚至可能被判定为无效协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