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欠税事项的公告期限的设定依据各情形而异:首先,对企业或单位而言,须于每个季度发布一次相关公告;
其次,对于个体工商户及私人欠税者来说,则需每半年进行一次相应公告;
最后,针对身份未确认且下落不明的欠税当事人,税务部门将适时展开公告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本文所述的欠税并不涵盖滞纳金以及罚款部分。
一般来说,上述公告内容既可以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办公场所,也可以通过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多元化媒体渠道公之于众。
在此前提下,通知中必须明确列示欠税主体、公司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以及具体欠款数额等详细资讯。《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四条
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