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动产进项税之抵扣事宜,我们有如下详尽规范:
自2016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在购置及会计体系中依照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的不动产,以及于同年同日之后开工建设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所产生的进项税额需根据本办法之相关规定,采用两年内伴随着销项税额逐步抵扣的方式,其中第一年的抵扣比例为60%,而第二年则为40%。
具体而言,《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在此日期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之相关规定,采用两年内伴随着销项税额逐步抵扣的方式,其中第一年的抵扣比例为60%,而第二年则为40%。
此处所指的“取得的不动产”,涵盖了通过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多种方式获取的各类不动产。
此外,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等行为,均被视为不动产在建工程。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并不适用于上述两年内逐步抵扣的规定。《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