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签署租赁合约的情形之下,租房的订金通常是可进行退还操作的;
相反地,定金通常被认为是用以保证双方利益的,故此,在承租人决定放弃租房的前提条件下,定金并不是能够被退还的标的物。
然而,若出现以下特定状况时,定金仍有可能得以退还:
首先,由于收取定金一方向对方(此处即房东)所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约。
其次,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例如,不可抗拒力或其他诸如自然灾害的不可预见事件,使得合同的执行面临困难。《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