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相关规定如下所示:
首先,城镇国有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进行抵押的重点对象;
其次,当抵押人依据合法程序承包并且得到发包方的同意时,其对荒山、荒沟、荒水、荒滩等类似地区的土地使用权亦具备抵押资格;
最后,乡镇以及村庄中的企业厂区等建筑物及其所占有的集体所属土地使用权同样被列入可抵押的范畴。《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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