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特定情况之下,承包合同得以进行部分转让操作。
在此过程中,双方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详细的流转合同。
若承包方选择将土地转交给他人代理种植不得超过一年内的期限,则可不必签署具体的书面合约。
然而,倘若承包方未获得发包方的明确批准擅自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则该转让协议将归于无效。
但需注意的是,除非发包方能够提供法定依据并陈述合理的理由来反对或延迟表态,否则上述规则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