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具有优越地位。
对于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的事宜,需经双方协商达成共识之后进行处理,在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依照约定执行。
2.尊重并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
在此基础之上,在夫妻关系延续期间,所有者对相应共有财产皆有使用权以及处分权,在婚姻破裂之时,各方都享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应有权利。
平等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各占等分,这需要根据各自的生产、生活实际上的需求以及财产的来源特性等因素来做详细的划分与处理。
3.围绕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需求,制定相关规则条件。
在讨论与决定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将子女,尤其是尚未成年的子女的利益需求作为首要考虑,确保他们在离婚后能够得到稳定而充实的生活及良好的健康成长环境。
4.注重维护无过错方利益。
如果离婚是由于某一方存在重大违背婚姻义务、损害夫妻关系的不法行为,例如通奸、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以及遗弃等等,这些行为也都属于违背了婚姻义务,破坏了夫妻关系的范畴。
无论无过错方是积极主动寻求离婚,还是只是被动接受离婚的结果,他们都应当在分配共有财产的过程中予以更多关照,以补偿其遭受的心理创伤与苦楚,从而彰显出法律的公平性与公正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