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车辆盗窃险合同义务的终局性处理,相关内容明确指出:
当盗抢险合同项下的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时;
不同的签订方之间在签订合同时协商达成的盗抢险合同债务可以互相冲消抵偿;
盗抢险合同的责任人依照法律规定和与对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调整和处理其所拥有的标的物以用于清偿债务;
在盗抢险合同中,虽然债权人与债务人均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但是,债权人拒绝支付利息或支付利息不足,导致债务无法得到完全偿还;
部分签订方通过协议等方式,将债权和债务转由同一个主体承担;
以及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各个签订方在签署合同时自行约定的其他情况可以认定为盗抢险合同义务最终解除,终止本合同的执行。《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