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继承人处于生存期时所产生的债务,理应由他或她去世后留下的财产做为抵偿。
当继承人从已故亲人那里接受资产时,他们应仅限于用这些资产去还清原由被继承人承担的债务。
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应首先由法定继承人以其继承到的遗产作为上限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如有不足,则需由遗嘱继承人及被赠予者以其所得遗产为限负担债务。
若如此调整后仍存在未填补的缺口,则可以考虑由被继承人的担保人或其他相关人士负责偿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