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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农村宅基地房屋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024-04-17 14:50:19 已帮助89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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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款的设定通常会由各级区县人民政府依据特定时间段及一定范围之内的普遍商品房住宅平均价格、城市规划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进行考量与评估。
同时,对于房产拆除过程中所认定的宅基地面积需要经过合法程序的批准且其范围需在严格控制之下,才符合标准。
宅基地作为农村居住者兴建住宅以及附属设施所需的集体建设用地,其所涵盖的具体类型包括住房、附属房屋以及庭院等各种用地,而在土地类别管理方面,它被归为(集体)建设用地之列。
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指农村村民依照相关法规政策,就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建造及维护自身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相应权益。
这种权益具备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首先,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主体拥有特定性,一般来说仅限农村居民能够享有;
其次,持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宅基地客体性质也有着明确的限定,仅能覆盖集体所有的土地;
再次,宅基地使用权在其内容上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建筑和保持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此外,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在初期阶段是无偿性的,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力,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们可以无偿获取并无偿使用;
最后,规范的法律条文尚未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期限做出任何限制性的规定,这意味着宅基地使用权不会因为有效期满而自然消失。
因此,可以这样说,宅基地使用权实际上是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一种法定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宅基地使用权是建立在集体土地之上用以兴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则侧重于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等活动。
对比来看,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没有期限限制而存在差异,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却是有规定时限的,如果承包期限届满却未能续签合约,那么该项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告终止并非自动消失。《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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