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期内被征用怎么赔偿
当承包地上合法使用权益遭受征收时,其补偿额度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来予以制定。
具体而言,征收土地者应对被征收的土地原使用用途进行价值评估并以此为基础给予相应补偿。
1、土地补偿费是由政府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被征收而导致经济利益受损所进行的一种经济补偿措施。
2、青苗补偿费则是针对土地被征收过程中所涉及的青苗遭受破坏,对种植这些青苗的合作单位或个人进行赔偿的一项补偿。
3、附着物补偿费是指在土地被征收时,对土地上附属于建筑物以外的构筑物,例如房屋、其他设施等因征地而遭受破坏情形下,向所有权人提供的补偿。
4、安置补助费是由政府为了保障被征地单位工作人员的正常生活和再就业问题,而对被征地单位因征地所产生的剩余劳力进行补偿的一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长多少年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从第一轮承包开始保持稳定长达七十五年,是实行“长久不变”的重大举措。现有承包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由农户继续承包,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以各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土地承包期内被征用怎么赔偿”,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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