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包与转让均是对于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方式,两者皆需进行书面合同的签署。
关于这两种方式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土地转包是在保持原承包商与村集体承包合同不变的前提下,承包商将自身所承包的土地再次租赁给第三者;
其次,土地承包权或者转让则是指承包商将自己所承包的土地出让给第三者承租,进而导致第三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形成新的承包合同,而原承包商则可选择退出,实际上也就是出售了其承包经营权。
此外,土地转包中存在两份承包合同关系,而土地转让仅涉及到一份承包合同关系。
另外,在土地转包过程中,若无改变土地用途,则无需获得发包方的许可,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但通常仍需向有关机构进行备案;
然而,在土地转让的情况下,必须得到发包方的首肯后方可实施。
由于土地转让实质上是合同权利与责任的转移,责任转移必须得到发包方的许可,故此种行为的合法性也受到了限制。
当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包括其中的各项权利及义务均会伴随转移,同时,其对应的地面建筑物以及其他附属物品的所有权转让亦应遵循相关规定来进行过户登记手续。
对于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品所有权的单独转让,则需先报请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房产管理部门审批,且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文件中规定的过户登记程序进行。
简言之,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以上规定,否则将被认定为违法转让行为,受到法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