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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追讨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

在因拖欠工程款项引发争议后,当承包方决定采取诉讼途径追索相应工程欠款的时候,其追索工程付款的时效性将由于某些特定情形而得以中止中断。
这些可能导致时效中断的情况包括:
权利人对债务责任人发出要求履行付款义务的提醒请求;
债务责任人为同意履行义务作出任何形式的声明或保证;
以及权利人发起讼诉维权活动或者发起仲裁申诉申请书。
以下列举出几种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并在此种情况下从中断期、相关程序终止之时起诉讼实效期限重新开始计算的特殊情况:
1.权利人向债务责任人发出明确的履行付款义务的正式请求;
2.债务责任人为同意履行义务作出明示的声明或承诺;
3.权利人依法启动法律诉讼或者提交仲裁申请;
4.除发起法律诉讼或者提交仲裁申请以外,还有其他同等效力的情况。《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新修订: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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