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科书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一问题,国家对于其赋予了特定的限定条件。
依据我国的相关法规,只要是由中国公民或其他合法设立的组织,在本土创作完成的作品,无论最终是否公开发表,都将被依法认定为享有著作权的主体。
而这里所提到的作品,特指那些源于文学、艺术及科技等多个领域的具有创意性的精神产品,且该精神产品能够通过一定方式完整地表达出来。
具体来说,这包括了各类文字作品、口述作品以及其他形式的创作成果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