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权威法院公开发出传票传唤后,如若原告无恰当理由拒绝应到庭,或是在未获得法庭准许的情况下中途退出开庭程序,那么法院将有可能做出缺席审判的决定。
在此种情形下,如果被告不肯出席庭审,依据当前已有的证据材料,法院会进行全面审查;
但是若该被告拒不出席又未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证据,将会被认定为其做出行政行为缺乏实证与法理依据,因此法院可结合所查证到的事实,依法作出结论性的裁判裁决。
除此之外,倘若被告未能遵守法律规定,尽到诉讼义务的责任,法律机构可以向其上级领导或者监察部门发出司法提议函,以此来敦促被告改善其违法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