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许可送达期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明确规定,除了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情况之外,其他情形下,我们都会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之日起满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则需经过本机构负责同志的批准,最多可适当延后十个工作日。
在此期间,可能会给您带来一定程度的不便,敬请理解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