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行政诉讼期间,尽管依法作出的复议决定应继续履行和遵守,但是在特定的例外情况下,可依照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经由法官做出是否暂缓执行的裁决。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准许的,若出现被告人提出必须暂停执行的正当事由;
若原告方及其关联的受益者提出请求暂停执行的申请,以及经由人民法院裁量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将导致无可挽回的重大损失,且此种暂停执行并未对国家利益或公共福祉造成损害的情形发生时,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将有权依据法定程序和大原则,做出暂停执行的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