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由当事人单方面申请进行不动产登记事项:
办理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事宜;
因继承或者法定赠与,取得所涉及的不动产权属;
受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判决书决定而宣告的不动产权利消灭事宜;
针对不动产权属申请变更注册之处分;
提出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请求之事;
对不动产权利申请人提起更正登记的要求;
以及提出对不动产权利设置异议的申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