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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

关于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2024-04-17 11:20:03 已帮助151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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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若干限定性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如果是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那么需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所有条件;
(二)须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相应的裁定与决定,否则无法实现对房地产权益的查封或是其他形式的限制;
(三)在依法撤销时,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将被收回;
(四)涉及到共有建设用地时,应当经过全体共有人的明确书面同意才能进行流转;
(五)在权属关系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流转;
(六)对于尚未办理完成权属证书的建设用地,同样暂不能进行流转;
(七)此外,还有其他一些法规所明令禁止的情形也会影响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在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值得我们特别关注并予以重视的几点包括:
1. 当涉及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交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等行为时,各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形式的协议并进行登记,同时需考虑使用年限的问题,其约定的最长使用期限不应超出建设用地使用权仍有的剩余期限;
2. 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之后,理应对相关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并进行变更登记;
3. 与此相应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连同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在内一并进行处置;
4.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尚存之期即将届满之前,若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必须提前回收该土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合理补偿,并扣除相应的出让金后,再行退还给相关当事人。《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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