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强制拆迁行为侵犯纳税人权益之情况,公民可首先向行政机构提交复议申请,如对复议结果仍持异议,可继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亦可径直向人民法院申索保护权益。
关于土地在拆迁过程中的实施手段,可以采用强制执行措施,但必须事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准后方能依法进行相关行动。
征收土地应为公正且合理的补偿机制,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其未来的生活有所依托,同时征收土地时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农村村民住房、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各项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所需的社会保障费用。
关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具体标准,须由省市自治区按照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的方式来加以界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充分考虑多方面要素,包括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状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等,并且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公布。
至于征收农用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与青苗等补偿标准,则由省市自治区自行加以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