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准则乃是由市府精心制定,具体金额因不同时期的房地产市场估值高低而有所变易。
若您对于此项补偿标准存在异议,可尝试以下几种途径予以解决:首先,关于补偿标准的争议事项,应先行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进行沟通与调节,若经充分磋商仍无法达成共识,则可请求由批准征收土地之地区人民政府作出最终裁断。
其次,在关于补偿费用的分配矛盾方面,其本质属性归类为民事纠纷领域,当事人有权发起民事诉讼,以寻求法律解决途径。
最后,关于订立的征地相关信息是否公开产生的纠纷,这是一种涉及行政争议范畴的问题,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行使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权利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