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被征用房屋价值之
赔偿事宜;
(二)涉及因征用房屋所引起之乔迁、临时安置之赔偿事项;
以及(三)针对因征用房屋带来的生产经营损失之赔偿措施。
在这方面,贵市及县级人民政府已制订了相应的补贴与奖励政策,以对被征用人进行适当的补贴与奖励。
然而,由于各地情况各异,具体的实施细则可能会有所不同,敬请谅解。《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