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在处理拆迁问题时,始终秉持着一条重要的基本原则——即“先安置后拆迁”。
这是一项具有强制性的政策,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并在整个过程中制定出明确的时间安排,以确保被安置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我们的立法机构规定了实施房屋征收的步骤,其中首要的环节便是“先补偿、后搬迁”。
也就是说,相关市、县级行政机关在做出房屋征收决策之后,必须立即向被征收人提供合理的补偿款项,然后被征收人才能够依据协议或者裁决书上确定的截止日期,自愿进行搬迁。
在实际的拆迁操作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十一个步骤来完成整个流程:
首先,我们必须获取到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其次,我们需要拿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随后,我们还需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紧接着,我们要草拟出详细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以及设立专门的拆迁资金专用账户;
接着我们需要申请获得拆迁许可证;
然后我们会发布拆迁公告;
接下来,我们会进行拆迁冻结;
最后,我们将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发放并领取补偿金,最后进行房屋拆除作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