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在租赁房屋时,承租人无法同时请求支
付定金及
违约金,其原因在于该种情形下,
定金与违约金通常可能会超出违约所引发的实际损害,与“以
赔偿性为主要特征,惩罚性为辅助手段”这一重要原则相违背。
若合同双方已经约定了违约金以及定金事项,那么若其中一方出现
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根据自身利益进行选择,即指定适用的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