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涉及到未合法夫妻生育子女的问题时,其应该担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这种行为不涉及重婚行为,以及和其他异性非法同居等过失情况的发生时,那么当事人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然而,如果出现了上文中提到的过错情况,从而引发了婚姻关系破裂甚至离婚的局面,在这个过程中无辜的那一方甚至可以依法向过错方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
然而,如若在已经具有合法配偶身份的个人,却和婚外异性以夫妇的形式公开地共同生活,或是明知故犯再次办理了结婚证,这将被视为犯下重婚罪行,无疑是一种严重违反社会道德与法律规范的刑事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