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变更子女抚养权一事所发起的诉讼程序,相关的法律要求如下:
首先,涉及到子女抚养权变动的一方当事人须按照相应要求准备并携带起诉所需的所有资料,前往另一方所在地区域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其次,经由法院对上述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之后,若确认符合立案标准,则应依法予以立案处理。
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需先行预缴诉讼费用,待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后,当事人即可以原告身份等待法院的开庭时间及安排,参与诉讼活动。
当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场后,当事人需向法庭提供对方不适合继续担任子女抚养人的相关证据,只要这些证据得到了法院的认可,那么法院就有可能会对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做出新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