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需携带以下证件:
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
结婚证遗失证明文件;
相关部门出具的档案查询证明(由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管理机构开具);
近三个月内夫妻二人拍摄的两寸免冠合照三张;
若系结婚证书破损不全但尚且能够反映原有样貌的情况,可不必提供档案查询证明;
如发现《结婚证》上所记载信息存在错误,则必须持有原婚姻登记机关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