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组建家庭前,丈夫购置的房产所有权登记在其个人名字之下,则这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与婚姻伴侣无关。
然而,若双方有任何特别的协议或者口头约定,那么这个房产将有可能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需要强调的是,要想把配偶的婚前房产变成夫妻共享的财产,双方必须签署相关的书面协议。
另外,即便婚姻关系继续,且彼此居住时间长,这套房产仍不会因为这些因素而变成夫妻共有财产。
在此,也请注意,若夫妻中有一方是在婚前用个人财产购置房屋,并办理了贷款手续,最后又将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此房屋仍被认为是其个人财产,所涉及的抵押贷款也将视为其个人债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配偶一方帮助偿还了贷款,也不能改变该房屋是个人财产的性质。
若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这套房屋将作为个人财产处理,未偿还的所谓债务也同样视为其个人债务。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已经偿还的贷款部分中,若属于配偶一方支付的,那么这部分金额应给予退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