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标的所产生的经济收益应归属为承租方所有,除双方达成另行协议外。
占有、使用以及获取经济利益乃是承租方在签署租赁合同时,运用租赁标的的合法权益及主要使命,也是承租方透过租赁合同得以达到的合约宗旨。
由此观之,若承租方在租赁期限日内对租赁标的享有实际控制并正常使用,从而促使租赁标的产生经济效益,那么,该等效益的所有权自然而然属于承租方所有。
倘若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达成其他共识,则需依据相应约定进行处置理清。《民法典》第七百二十条
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