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禁止设定抵押权的财产范畴:
①土地所有权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以及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在未经法律明确准许之外,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经过发包方的批准后方可实施债务抵押行为;
而涉及乡、村企业用以抵押的厂房及其他建筑物所占用之土地使用权,需与上述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