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当事人签署合同时,主要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即
书面形式、口语方式或是其他形式。
然而针对特定情况,涉及到法律规范的,例如那些被强制要求使用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就必须以书面形式来完成。
至于即时能完成且关联较为简单的合同,则可能采取口头形式较为适宜。
而对于无法立即结束,复杂程度较高或重要性较大的合同,我们认为应该采取书面形式来进行处理,以便确切地规定合同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以及各自应承担的
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这样做不仅有助于保留
证据,还能够更有力地保护守约一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