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如有一方父母全资资助购房,且产权证上仅载明出资方子女姓名,那么该房产便可以被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其次,如果在结婚之初,一方父母仅仅支付了首付款项,而房产仍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同时在婚后夫妻二人共同承担着抵押还款义务,对于这种情况来说,在面临离婚诉讼时,房产通常会被裁定归于登记方所有,他们需要独自承担余下的偿还贷款责任;
然而,对于婚姻期间共同还贷的部分(包括本金与利息)以及由此产生的增值部分,得到房产的一方需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再者,在婚后,如有一方父母提供部分资金支持(或者只是支付了首付款项),同时在夫妻共同努力下完成了抵押还款项,那么房产即便仍记载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是夫妻俩名下),亦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父母的出资部分理所当然地视作对两人的借贷行为。
最后,当夫妻二人结婚之后,受到各方父母的慷慨赞助,此时的房产一律按照共同财产来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