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总包与分包的关系中,分包需要受到总包的有效管理。
然而,实际负责对其实行全面管控的则为甲方(此处特指建设单位)。
在此情况下,当甲方承担了从总承包商手中所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时,我们便称这部分为“甲方分包工程”。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建筑工程的总承包方应当依照双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之条款,尽职尽责地对建设单位负责;
而分包单位则须遵循各自订立的分包合同所确立的职责,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当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工程上存在关联时,双方必须共同承担起对建设单位的连带责任。《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