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招标制度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如招标程序违反相关法律条例,具体表现为未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释放资格预审公告及招标公告;
其次,在资格预审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的发售、澄清、修订等关键环节所设定的时间期限不符合法定规定;
再次,投标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最后期限未能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也是无效招标的重要体现。
此外,倘若在不同传媒平台投放的同一份招标项目的公告内容存在差异,或未按照预先公布的标准和方法来实施资格预审工作,甚至是资格审查委员团的组成未能满足法定要求,都会被视为招标行为的违法违规。
在这一系列违法招标行为中,包括但不限于由于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采取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者的手段,或是在公开场合透露已经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者的名册封装量歇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宣传资料,以及涉及泄露标底的问题同样会导致招标的无效性。
最后,需要防范的行为还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其投标方相互勾结,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的招标项目中参与投标亦或代理投标的情况也会使招标行为失效。
无效投标行为则主要包括:
第一,未遵守招标文件准时递交投标保证金;
第二,投递的投标文件相关文件如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盖印,同样会被断定为无效投标;
第三,无法满足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投标行为也将被判定为无效;
第四,投标报价超出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范畴,从法律层面来看,该行为同样属于无效投标;
第五,投标文件中包含采购人无法接受的额外约束性条款,无疑也将会被判定为无效投标;
此外,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其他规定的无效情形也是必须加以重视和规避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三条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