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刑事法规之规定,对那些被判处管制刑罚之人进行考察后,执行机关有责任在管制期满之际,向被考察者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居住区域内的大众发表声明,正式宣布解除对他们的管制权。
此种明确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管制期限无故持续延长,确保不会对已解除管制的人员造成任何形式的不公,同时亦有益于法律的广泛传播及教育,并能够准确无误地予以实施。《刑法》第四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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