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规,物业管理公司是无法对业主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权益进行授予或者拒绝的。
向业主提供住房法律责任在于开发商,若于业主已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全部房款前提下,开发企业便理应毫无条件地向足额付款的业主履行交房之责。
然而,当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开发商虚拟的代表角色来完成向业主交付房产职责时,其所能仅体现为开发商的身份名号,决不可以此恣意妄为,越俎代庖。
再者,由于部分业主拒绝签署业界基本守则以及其他可能存在的因素,导致物业管理公司无法向业主配发住宅钥匙,这种情况实属误用自身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所享有的相关权益,妄图以此充当交付住房义务的执行者,显然不合乎法律规范要求。《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