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情势变更所导致的
合同解除无需承担
违约责任。当情势突变致使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或是若坚持履行将给任一方带来显著不公时,此种情况便构成了法定的合同解除理由。因此,相关
当事人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何为情势变更?这是指在
合同签订之后,其所依赖的前提条件出现了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无法预料到的严重变化,而这些变化并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范畴。如果继续履约将会对某一方产生明显显的不公平待遇,那么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与对方进行再次磋商。如双方在规定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未能达成共识,可向人
民法院或
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法院或
仲裁机关依据公平原则做出合同更改或撤销的决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