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不慎遗失
购房合同,若尚未完成预售登记手续,可与开发商经过理性沟通协商,对原丢失之合同进行挂失、失效处理,再依据业务规范重新
签订合同;
倘若已完成预售登记手续,则须借助媒体力量,于买卖公开之报纸上公告声明原合同作废,在为期三个月的公示期限内,若无任何异议反馈,即可向相关部门提交注销申请,从而顺利重启新订
购房合事宜。《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城市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
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