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
子女抚养权的变更事项可由亲属代为办理。在这种情况下,
当事人只需提供正式的
授权委托书,便可赋予亲属以合法的
代理权限。完成委托手续后,该受托亲属既可以自行主导协商寻求更改
抚养权的方法,亦有权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这一变更。如果当事人双方能够首先通过协商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当然是最理想不过的;而若协商未能形成统一的看法,其中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提交
起诉状,并主张
变更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
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供铜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访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