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日期交付物业,
购房者有权依法解除相关合同权益。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当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合同双方均可选择正式解除本合同:一为由某种无法预见、控制或避免且超出
当事人合理预期范围的事件所导致的合同目的的无法实现;二为在合约约定的履约期截止日前,若合同一方当事人已经明确表态或采取了某种行为表明其将不再履行关键义务;三为有一方当事人未能按时履行主要义务,经过书面催促之后,如果合理的宽限期已过,仍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四为当事人履行
债务的过程中存在其他
违约行为,这些行为直接影响到
房屋买卖合同目的的实现;最后一种情形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任何可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