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高层建筑外墙脱落对
人身伤害所导致的责任归属问题,需根据具体状况进行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若在产品保质期内,确认是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事故,那么受伤者可以向负责开发维护该大楼的开发商提出索赔诉求,开发商有权向其分包商或建筑施工公司追加
赔偿;倘若物业因迟延维修而造成了额外的损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将由相应的
责任人来承担。2.若已超出产品保质期,此类事故所涉及的外墙脱落,对相关人员及财物造成损害,则大楼的所有权人和管理层均应承担
赔偿责任,亦即如建筑物为
公共财产,则应当由所有单位共同承担责任;如是商业或民用房地产,则应该由业主以及
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共计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常规情况下,房屋
建筑工程的最基本保质期如下所示:1.地基基础工程与主体结构工程的保质期限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该工程的实际合理使用寿命;2.对于屋顶防水工程、有防水需求的洗手间、房间以及外墙防渗漏工艺,应承诺保质期为五年;3.对于供热和供冷系统,向用户承诺保质期为两个采暖周期和两个制冷周期;4.电力线路、供水和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等方面,向客户承诺保质期为两年;5.室内装潢工程的保质期为两年。至于其它项目的保质期,将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协议决定。《房屋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四条
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
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五条
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