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借款协议的情形下,尽管协议条款中并未明确记载利率水平,但仍需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仍需承担利息支出责任:一方面,若在借贷合同关系中,各方并未就利息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借期内利息的诉求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另一方面,界定为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例如,法人与法人之间、各单位之间),如借贷双方对于借贷所产生的利息收益缺乏明确表述,债权人对于利息收益提出的主张,法院应综合考虑民间借贷合同的各项细节内容,同时借助于当地相关部门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市场利率等因素,以确定最终的利息数额。然而,倘若债权人自愿履行了无约定利息的借贷义务,或者自愿支付超出协议规定利率水平的利息或违约金,并且该行为未损害到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第三方的权益,此类情况,由法院予以尊重并不会进行干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