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工程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归属,普遍划分为四大类责任对象:业主(亦称为建设方)、
承包商(也称施工方)以及设计单位和监理公司(若存在)。其中,最为重要且常见的责任方为承包商,他们必须承担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质量责任。
在判断和界定施工方所应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时,我们通常以以下三个主要方面作为依据:首先,如果
建筑工程施工方未能严格遵循工程的设计施工图和施工技术规范而导致了工程质量问题,那么他们将被视为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方。其次,施工方如果在未严格遵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及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没有对建筑原材料、建筑构配件与设备进行必要的检验,进而使用了不符合标准或品质不过关的外购品,这同样会被判定为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方。最后,即便工程已经完工,但只要建筑物在其所能承受的正常使用寿命范围内出现了诸如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或者在工程竣工后发现屋顶、墙面存在渗漏、开裂等现象,这些问题都应该归咎于承包商,并将纳入到他们所应当承担的质量责任之内。《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
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