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并无权限暂停房屋中的水电供应。在该法典中,明确提到,业主有义务按照协议的条款向物业管理服务方支付相应的
物业费用。若物业管理服务方已按照约定以及国家相关
法规的要求履行了应尽职责,那么业主便不得再以尚未接受或无需接受某些物业服务这一理由来抗拒缴纳物业费用。更为重要的是,若业主未能遵守约定的付款期限,
逾期未支付物业费用,物业管理服务方有权发出正式的催缴通知,责令其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支付相关款项;然而,倘若合理的还款期限已然期满,而业主仍然拒不支付欠款,此时物业管理服务方可选择提起
法律诉讼或者提交
仲裁申请解决问题。在此提醒,物业管理服务方切不可采取切断供电、自来水、暖气、天然气等办法来迫使业主尽早支付物业费用。《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
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