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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区别

帮信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区别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2024-04-04 09:00:10 已帮助294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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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区别
在此,我们不得不辨析两种相似但目的迥异的刑事犯罪——前罪和信用卡诈骗罪
首先,让我们从占有的宗旨入手对这两个罪名加以区分:
前者简单地转化为妨碍国家对信用卡的正常管理;
而后者则是行为人通过信用卡实施相应的诈骗活動。
其次,我们需要注意到这两类罪行所涉及的犯罪程度的差异:
前一项指的是盗用或滥用他人民用卡的诈骗行为,如果这一行为已经超出了特定的数量限制,那么它就同时违反了前后两项罪名的规定。
对于此种情况,由于两类罪名相互包含且紧密联系,理论上应当依后罪规定加以定罪处理。
换言之,如果行为者并非有意占有他人财产,也未曾实施任何诈骗手段,他们很可能仅面临前罪的惩罚。
然而,当行为者不仅非法持有着他人的信用卡,并且还故意伪造了信用卡以获取不当利益时,他们便同时触及到了前罪与后罪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都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范畴,因此,根据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应当以为后罪吸收前罪的方式进行处罚。
此外,当行为人不仅擅自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行动,而且还私自保存、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进行同样的诈骗时,他们将同时违反前后两类罪名的规定。
此时,由于前后两罪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吸收关系,应当遵循后罪吸收前罪的原则进行量刑。
最后,行为人为了达到诈骗的目的,刻意购买伪造的信用卡或借助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时,他们便同时触犯了前后两类罪名。
对此,我们可以将其视为牵连犯的一种形式,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选择对其处罚较重的那一项罪名。
鉴于后罪所对应的法定刑的首个刑罚范围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值高于前罪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应当以后罪为准来定罪施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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