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朋友们,我们都知道,在购买二手房时,若已满足所在地区的
限购政策条件,那么已经
离婚的
当事人在进行房屋交易的过程中确实有可能需要向相关机构出示其
离婚证件,然而,在办理
房产过户手续这一关键环节,是否还需要提供该证件,则取决于
过户当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需要在进行房屋核实和
购房资质审核等步骤时提供离婚证。
至于到底需不需要离婚证,仍然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分析。
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者在提出登记申请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提交以下材料,且对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有完全责任: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方或
代理方的
身份证明及
授权委托书;
3.相应的
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以及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占地面积等相关材料;
5.与他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
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温馨提示】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遇到的85%法律风险。
但真正的解决方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复杂的情况下,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仅需3~15分钟获得针对性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