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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过户要带离婚证吗,有没有法律依据

尊敬的律师朋友们,我们都知道,在购买二手房时,若已满足所在地区的限购政策条件,那么已经离婚当事人在进行房屋交易的过程中确实有可能需要向相关机构出示其离婚证件,然而,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一关键环节,是否还需要提供该证件,则取决于过户当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需要在进行房屋核实和购房资质审核等步骤时提供离婚证。
至于到底需不需要离婚证,仍然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分析。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者在提出登记申请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提交以下材料,且对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有完全责任: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方或代理方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相应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以及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占地面积等相关材料;
5.与他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温馨提示】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遇到的85%法律风险。
但真正的解决方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复杂的情况下,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仅需3~15分钟获得针对性解答!
最新修订: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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