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立合同时,签约日期可以由各方当事人自由协商决定,为其设定,因此参照现行法规定,并未对此进行强制性的规制。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合同的签署日期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明确要求必须要写入合同项下的条款,但确实属于签订合同本身所应具备的基本内容之一。
故若甲乙双方经过充分的磋商以后,愿意放弃确立合同签署日期这一环节,亦无可厚非。《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